没有安检机,快递如何落实过机安检要求?
一、案例介绍
2018年1月16号,某公安局治安大队对某快递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1月1日至16日期间,有部分出埠件未进行属地安检。2018年1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依法进行了询问,涉案企业负责人承认未按规定对出埠件进行安检,并对询问笔录、证件等证据材料进行了确认。该快递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法。
二、法律规定
《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5月1日实施,对安检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按照规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三、工作要求
1、有条件的公司可以自行购买安检机落实过机安检要求。
2、无条件的公司可以与分拨中心或其他有条件的快递公司签订《委托安检协议》,由分拨中心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快递公司代安检!代安检单位必须要有相应的安检设备和安检人员,加强安检人员北京调查和技术培训。
代安检不能免除委托安检单位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委托单位应对代安检单位的人员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
3、不执行快件过机安检检查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