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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设备(安检机)租赁业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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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设备(安检机)租赁业务的条件

更新时间:2014-09-05 22:41      作者:admin
一,经营安检设备(安检机)租赁业务的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本市企业。
2.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以上。
3.有安检业务使用的专业仪器设备。其中,从事人身,物品安检仪设备租赁的单位,X光安检机不得少于20台,安检门不得少于40台,手持式金属探测器不得少于100个,从事车辆安检仪器设备租赁的单位,自动车底检查仪不得少于5套,车底检查镜不得少于20个。
4.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5.经评估合格的经营安检设备(安检机)租赁业务的单位。

二,经营安检仪器设备租赁的单位管理。
1.申请经营安检仪器设备业务的单位就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申请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材料。依法设产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安检仪器设备的品种以及安检器(安检机)材原产地生产制造厂商证明,国家权威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书。说明书,仪器设备用户名录等相关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和其它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料证明。
2.公安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脸提交的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对单位经营场所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并要求仪器设备租赁单位提供实物进行性能测试,对于通评估的经营安检仪器设备租赁单位给予《评在合格证》,有效期过后,重新评审。
3.经营安检机租赁业务的单位要建立安检器材的种类,数售等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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