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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规范(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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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规范(暂行)

更新时间:2018-10-24 15:18      作者:安检机厂家
河南省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汽车客运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二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燃炸、燃烧、腐蚀品、毒害和有放射性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四条 客运站安检工作应遵循“逢包必检、逢疑必查”原则。
逢包必检是指对进站旅客携带及托运的行李物品必须通过安检仪检查;
逢疑必查是指通过安检仪发现的可疑物品必须开包检查。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是危险品查堵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危险品查堵负责人,配备危险品查堵专职人员,建立危险品查堵管理制度,配备危险品查堵设备,确保危险品查堵工作落实。
第六条 省级以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客运站的危险品查堵工作监督指导,实行汽车客运站派驻监督员制度。
汽车客运站驻站监督工作按照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危险品查堵工作职责
第七条 客运站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组织开展安检工作;
(二)负责安检人员的招录、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安检员应持证上岗;
(三)负责安检设备的购置、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及相关保障工作;
(四)负责安检工作的日常督导,安检投诉的受理、核查和反馈等;
(五)负责安排安保人员协助民警开展到达临检工作。
第三章 安检设备、人员配备
第八条 客运站应在站厅旅客入口处设立安全检查点。
(一)安全检查点应配备通道式X光检测仪,其中一级客运站至少要配置X光检测仪2套,二级客运站至少要配置X光检测仪1套;
(二)汽车客运站应当保障危险品查堵工作经费的投入,用于危险品查堵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危险品查堵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查扣的禁、限带物品的处置等。
  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应按下列标准配置安全检查人员:
(一)每个安检点应当确定一名组长,组织实施现场安检工作。安检工作覆盖客运站每日运营时间,安检岗位人员定时互换岗位,并按岗位承担安检职责。
(二)每个安检点常态情况下,每班至少配备2名安检员(1名负责X光检测,1名负责引导识疑和开包检查)。在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或客流高峰时段,增配安检员负责开包检查。
第四章 安检实施
第十条 安检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引导:引导岗位安检人员引导旅客将行李物品放置于X光检测仪行李传送带上送检
(二)检测:检测岗位安检人员通过X光检测仪对物品进行检测。对X光检测仪检查发现下列情况,必须进行开包检查:
1、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2、发现似有利器、电池、导线、钟表、粉末状、液体状、枪弹状及其他可疑物品的;
3、发现似有容器、仪表、瓷器等物品的;4、有其他可疑情况的。
(四)开包:开包岗位人员根据“逢疑必查”的要求,控制需开包检查的物品,请物主自行打开箱包接受检查;或经物主同意后,由安检人员实施开包检查。
(五)登记:安检人员应规范填写《安全检查工作登记簿》,全面记录安检工作情况。对收取旅客主动上交的危险、违禁品应当登记,并给予凭证,登记情况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安检查出危险品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现严禁携带、超过限量携带和托运的危险物品时,可以由旅客或托运人送回后进站乘车;或由安监人员进行登记,经安检组长、旅客或托运人签字后,交客运站代为存放,并于3日内派人取回;
(二) 旅客或托运人不配合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安检的,应当拒绝其进站,必要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三)客运站对查获的危险品应当安全保管,对未按时取回的危险品应定期交属地公安部门规定处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安检人员要做好上班岗前准备、换班岗中交接、下班离岗作业,具体要求如下:
(一)岗前准备
1、上岗前应当检查安检设备及相关用品的齐备、完好情况,做好X光检测仪等安检设备的调试和保洁工作;
2、在安检区内设置引导隔离带和人员疏导通道;
3、相互检查仪容仪表,并登记《安全检查工作登记簿》; 
4、值班组长对当班岗位要求进行布置。
(二)岗中交接
1、交接班应当面检查确认安检设备及相关用品的齐备、完好情况,并交接填写《安全检查工作登记簿》;
2、交接班内容包括:上级指示、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情况、注意事项等;
3、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完成岗位接替后方可离岗。
(三)离岗作业
1、关闭设备和电源,清点检查设备,并做好工作记录;
2、对安检设备进行保洁后收放保管;
3、做好当日安检工作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安检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证,严格遵守“四个不准、四个加强”的安检岗位要求(不准擅自离岗、不准玩弄手机、不准聚集聊天、不准私拿收缴物品,加强开包检查、加强液体检查、加强粉末检查、加强托运货物检查)。
第十四条 安检人员应做到严格检查、热情服务,遇到年老、行动不便的旅客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残疾人和孕妇旅客,由安检人员对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人工安检,严禁用便携式金属探测仪对孕妇进行人身检查。
第十五条 客运站应当建立安检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对没有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客运站,可根据安检工作需要,配备手持安检仪,创造条件加强危险品查堵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1:禁止非法携带、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枪支、军用或者警用械器具(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一)公务手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等。
(四)军械、警械、警棍等。
(五)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一)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依据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见图一)。

 
图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见图二)。

 
图二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见图三)。

 
图三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四)。

 
图四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五)。

 
图五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依据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的相关标准。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以燃烧为主要特征的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汽油、煤油、柴油(闪点≤60°C的)、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璐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消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等遇湿易燃物品;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硝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者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附件2:禁止乘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禁止乘身乘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包括:
附件1规定的物品之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公路客运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戟等,以及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公路客运安全的锐器、钝器。

附件3:乘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
种类 品名 限带数量
酒类 白酒 2公斤(包装完好)





发胶、衣领净 1瓶(600ml) 累计不超过2000ml或者2公斤
摩丝、光亮剂 1瓶(600ml)
香水 1000ML
杀虫剂 1瓶(600ml)
空气清新剂 1瓶(600ml)
其它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  
打火机(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 5支
安全火柴 20盒
注:限带数量是指每名乘客最多可携带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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