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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安检,律师进入法院应该安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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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安检,律师进入法院应该安检吗?

更新时间:2019-03-02 11:31      作者:安检门厂家

人民法院的安检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聚集地,那么多激烈冲突、各执一端的矛盾要在这里得到裁判,难免不会有在此失望的。为了保障法庭的安全和庭审的秩序,人民法院也有必要对进入法院的人进行安全检查。

要进入法庭的人,让渡出自己的一点点权利,接受安检,以保障自身的安全及其他进入该区域的人的人身安全,并不算过分,尤其是正常安检情况,每个人所需要耽误的时间不会超过一两分钟。这样法院就算做不到所有的人满意而归,但至少可以保障所有的人能安安全全的离开。

事实上,绝大部分到法院办事的当事人,并不反对安检,即使是偶有争执,也不是对法院该不该安检的争执,而是对随身携带的部分物品被限制带入法院而产生的争执。只有极少数律师,出于各种原因拒绝安检。

那么,律师进入法院是否应当安检?

律师进入法院是否应当安检的相关规定

 

按照我的检索,针对律师进入法院是否应当安检,有如下相关规定:

一是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二是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三是2004年5月24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法庭规则》中与律师安检有关的条款是第六条:

第六条  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对此,有两段权威解读。

一是载于《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16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胡仕浩,刘树德,杨建文),相关段落引用如下:

关于法庭安全检查的条款共2条,分别是第6条关于法庭安全检查的规定和第7条关于禁止带入法庭的物品的范围规定。

(一)法庭的安全检查

法庭安检是庭审安全的保障。1979年制定的《法庭规则》和1993年修订《法庭规则》时,基于当时的社会背景,没有对法庭安检作出规定,但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转型,各类矛盾比较尖锐,暴力抗法事件、自伤自残事件、伤害法官或当事人事件时有发生,加强法庭安检是新形势下确保法庭安全、维护法庭秩序的必然要求。

1.法庭安检的一般规定。法庭是公共场所,法庭安检是对法庭内所有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所采取的一项积极防护措施。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安全风险压力巨大,只有加强安检,才能防患于未然。法庭安检的目的是保护法庭包括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安全,就像乘飞机需要安检一样,所有的人都不能例外,对进入法庭的人进行安检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认知。目前,除香港法院无安检措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均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安检。其中美国的法庭安检制度最为严格,与登机的安检程序完全一样,不仅律师要和当事人一样进行过包安检,而且检察官和律师由同一通道进入法庭,接受相同的安检。根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确保法庭安全,《法庭规则》第6条第1款作出统一性规定,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2.对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安检的特别规定。《法庭规则》第6条第2款在对进入法庭的人员统一安检的基础上,对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作出了专门性规定:“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检察人员、律师出庭是依法履行职务,不同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享有一定的礼遇。同时,检察人员、律师出庭时除受到法庭纪律的约束外,还各自受到其执业纪律的约束,相对于其他人员,具有较强的自律性,给予专门通道快速通行的礼遇,既是尊重,更是信任,有利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律师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关于专门通道,人民法院可以借鉴机场设置贵宾通道、快速通道的做法,需要安检的,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人民法院安检

二是2016年4月14日最高法院司改办发布于人民法院出版社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人民法院法庭规则>颁布,如何理解法庭安检中“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的原则”?》,相关段落引用如下:

 (二)关于律师安检

1.关于律师的范围。《法庭规则》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已体现人民法院对出庭律师的礼遇和将其与出庭检察人员平等对待的态度。但是,实践中,不少律师来法院并不是出庭,而是办理立案、查档等业务,这部分律师是否也可以享受免检待遇?《法庭规则》仅明确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也就是说,来法院从事其他业务的律师由于不属于“出庭履行职务”,是否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院,由各地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另外,随同律师同行的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等,原则上不属于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一般不能享有律师的礼遇,也不能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

2.关于有效工作证件。律师的有效工作证件,指的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年检合格的律师执业证,而非身份证和其他工作证件。从方便管理,快速甄别,谨防假冒的角度,建立统一的执业律师数据信息平台,无疑是最佳方案,但是,目前,只有北京、天津等少数地区有本辖区范围内的律师数据信息平台,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律师信息平台,安检人员仅靠核对纸质证件,有时难以确认真伪。实践中也发生过当事人伪造或冒用律师证件逃避安检、携带违禁物品的事例。因此,相关信息化建设必须配套,其中,司法部、全国律协若能尽快建立统一的律师信息平台,并制作律师执业卡,将会更方便律师进入法院履行职务。

3.关于出庭通知书。有人提出,在地方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往往是电话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开庭,而未专门送达书面的出庭通知书。同时,有的法院采用开庭传票,有的采用出庭通知书,还有的正在积极探索电子告知。如果严格按照《法庭规则》的要求出示出庭通知书,检察人员、律师就可能因没有出庭通知书而无法进入法庭。对此,原则上说,检察人员、律师需持有效工作证件、出庭通知书才能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但是,对于人民法院采取电话通知、电子通知等其他方式通知其出庭而没有出庭通知书的,负责安检的司法警察在与合议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核实后,可以让检察人员、律师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

4.关于制约措施。实践中对律师违反安检规定的行为,目前无明确的处罚、制约措施,甚至司法警察发现违规行为后对律师作出的口头警告、制止行为都受到相关人员质疑。按照《法庭规则》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庭规则、安检规定的律师,相关法院可以视其情节向其所在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免检待遇。有必要加强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情况通报和工作沟通,从而有效防范上述行为的发生。同时,司法部、全国律协等相关部门也有必要完善相关办法及规则,对实施上述行为的律师作出严厉处罚。

5.关于“需要安全检查”。为了防止实践中对“有条件”的安检进行不当扩大和滥用,以免实践中出现偏差,应该对该条件从严掌握。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法庭规则》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具体办法,也可以将其限定为审理刑事重罪或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案件,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四类严重犯罪的情形;也可以根据当地的治安形势、案件影响和安检必要性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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