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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系统布置安检机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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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系统布置安检机的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14-09-01 22:18      作者:admin
法发(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

法发(2004)14号号解决了法院安检的规范性,制度化,推荐了基本设备,明确了对象的方法,明确了处置流程,将安检机,安检门和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配合使用。解决了检查人员身份证明,携带物品,物品处置的部分问题,对公诉人,律师等 依法出庭发行职务人员,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和日常来访人员,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市高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规定,律师本人持有效律师执业证进入法院时,律师本人及携带的诉讼材料,物证,笔计本式计算机和公务用包等免于安检,实行严格的来访登记制度,未经许可的录音,录像,拍照设备禁止带入法庭。就是律师进入法院可以不通过安检机等安检设备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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