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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安检知识,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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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安检知识,请查收!!

更新时间:2019-04-29 08:28      作者:安检机厂家
安检,即安全检查,是指司法警察和安全检查人员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和立案、申诉信访场所,保障参加审判活动人员和参加立案、申诉信访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审判和立案、申诉信访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作为法院对外的第一道窗口,安检担负着安全检查、接待引导的重要任务。法院安检不仅是为了法院工作人员的安全,更是为了诉讼参与人的安全。
法院安检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法发【2019】 5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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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法院安检,违反法庭规则,后果很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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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近年来发生在法院的恶性伤害事件(不仅有针对法官的,也有针对诉讼参与人的),还是法院从安检关口收缴的各类危险物品、管制刀具,都无时无刻不在提醒我们法院安检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是非常必要的,法院安检工作不容小觑。大家请看:

2015年9月9日,湖北某法院,一男子用报纸将刀具包住,混过安检进入审判庭,庭审过程中,因其不满判决,拔出尖刀将4名法官捅伤,两名法官伤势严重,其中一名被刺到心脏,该行凶男子也被抓获。

2013年4月19日,广东省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庭审刚开始,被告突然向原告丢出自制爆炸物,并用水果刀将原告刺倒在地,又在原告身旁引爆另一爆炸物,致原告死亡,被告在逃跑过程中被当场抓获。

2010年6月1日,湖南省某法院内,一名男子持微型冲锋枪闯入法院办公室扫射,当场造成3名法官死亡,3名法官受伤,该男子随后开枪自杀身亡。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发现,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要求,法院审理案件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冲突明显,极易引发自伤自残、哄闹法庭、暴力抗法以及伤害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等情况,所以,法院安检不是刁难,其实是在保护您!

一、证件的查验与登记

主动出示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交予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身份登记。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与登记,身份证识别仪器、智能访客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存储您的信息。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七条的规定:1、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2、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3、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4、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5、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6、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立案和申诉信访场所安全或妨害法庭、立案和申诉信访秩序的人。上述人员不得进入审判、立案和申诉信访场所。

 

二、人身检查、随身携带物品检查

身份登记后,安检人员会提示您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X射线检测仪传送带上接受检查,并引导您通过安全检查门,如果在通过安全检查门时出现报警的,人工检查员会请您重新过门检查或者采用人工检查方式进行复检,随身携带的物品通过检查发现有疑点的,人工检查员会用手工方式当面进行开包检查。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以下物品不得带入审判、立案和申诉信访场所:1.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4.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带入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5.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6.标语、条幅、传单;7.其他可能危害法庭、立案和申诉信访场所安全或妨害法庭、立案和申诉信访秩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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