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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一女童误卡安检机受伤,家长、客运公司各担责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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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一女童误卡安检机受伤,家长、客运公司各担责50%

更新时间:2021-08-21 23:09      作者:安检机厂家

女童随母亲车站候车 误将右手卡入安检机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黄山市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上看到,2020年6月9日下午1点50分左右,当时3岁多的小涵(2017年出生)随母亲杨某某一起来到黄山某客运公司的乘车大厅候车,小涵和母亲杨某某经过安检。

下午1点57分,杨某某从候车大厅走到安检入口处与黄山某客运公司安检员进行攀谈。下午1点57分22秒,小涵从远处跑到母亲附近玩耍。下午1点58分,杨某某坐到安检员工作位与对方继续攀谈,此时,小涵正慢慢走向候车大厅中间,渐渐脱离了杨某某的视线。

下午1点58分36秒,小涵再次出现在大厅监控中,走向安检机。下午1点58分42秒,小涵主动走上行李辅助滑坡,将手放在安检机的传送带上。下午1点58分55秒,杨某某及安检员在攀谈中同时听到哭喊声后,迅速来到安检机旁,在公司另外一名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停下安检机,小涵脱险,因右手被转送带压伤,被送入医院治疗。

 

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各担责50%

事后,小涵家人将黄山某客运公司告上了法庭,其认为,小涵在乘车大厅里候车,黄山某客运公司的安检机器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致使小涵的右手不慎被机器损伤,对方应承担赔偿损失。

但黄山某客运公司认为,小涵的监护人因未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放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把安检设备当成游乐设施玩耍,是造成本起事件的全部原因。车站安检设备只能保障正常使用该设备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于乘客故意或错误行为导致的伤害,不能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负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黄山某客运公司在尽到合理的安全防范义务后,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小涵的监护人。

祁门县法院认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行包安检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杨某某未尽到监护责任,法院酌情对小涵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由黄山某客运公司、小涵的监护人各承担50%。

遂判决被告黄山某客运公司赔偿小涵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48700.94元的50%,即24350.47元。

二审维持原判 客运公司赔偿2万余元

 

黄山某客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黄山市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黄山某客运公司对其经营使用的场所具有管理职责,对进入其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措施和安全保障义务。

小涵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跟随母亲进入黄山某客运公司的候车大厅,后因其母亲与车站安检员认识,二人一直位于车站安检处,期间小涵母亲一直与车站安检员攀谈。后小涵独自离开安检处,但其母亲与安检员均未注意,之后小涵在安检机发生本案事故。

结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黄山某客运公司在管理范围内未最大限度的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对小涵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其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

遂驳回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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