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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铁安检的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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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铁安检的政府令

更新时间:2014-09-04 21:10      作者:admin
某市政府关于地铁实施安全检查的政府令的内容摘录。可据此了解政府令的准许和限制性要求。
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一切违禁品等可能会影响到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冶安管理行为的。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则,进入车站的人员,行李必须经过X光安检机,人必须通过安检门,有报警时必须严格处理。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知道,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安检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佩带工作证件
文明礼貌,尊重收检查人
严格执行安检查操作规范
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应当尊守下列规定:
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遵守安检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不得实施阻挡国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它影响列车正点停靠。
不得从事兜售物吕。散发广告,强行讨要等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一些不合适行为的。应当给以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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