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安检门
更新时间:2014-12-25 20:10 作者:admin
普通人要进入法院,一般都要通过一道安检门,而随身物品出要过安检机。然而,律师作为和法官、检察官相同的法律工作者,是否也必须经过安检才能进入法庭呢?为了这个问题,也上演了不少法院“安检门”事件。
法院建立安检制度,我记得大约是在1998年左右。白从法院有了安检门,对律师是否必须进行安检,各地法院的做法并不统一,律师反对安检的声音也一直没有停息过,直到今天。
2004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
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安全检查规则》出台后,没能统一各地法院对律师是否安检的做法,有的法院取消了对律师的安检,取消的理由是:《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将公诉人和律师一视同仁,并未规定必须进
行安检。
但有的法院仍坚持对律师的安检,坚持的理由是:律师是诉讼参与人,根据《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
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是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包括:诉讼参加人,主要是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
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律师为委托代理人,是诉讼参与人之一,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安全检查规则》中,在安检问题上对律师与诉讼参与人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因此,对律师是否安检,法院应适用《安
全检查规则》第六条第一款,即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只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取消对律师的安检,是律师们的强烈呼声,希望最高法院尽快修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进一步明确:诉讼参与人需要安检,但律师除外。
法院建立安检制度,我记得大约是在1998年左右。白从法院有了安检门,对律师是否必须进行安检,各地法院的做法并不统一,律师反对安检的声音也一直没有停息过,直到今天。
2004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
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安全检查规则》出台后,没能统一各地法院对律师是否安检的做法,有的法院取消了对律师的安检,取消的理由是:《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将公诉人和律师一视同仁,并未规定必须进
行安检。
但有的法院仍坚持对律师的安检,坚持的理由是:律师是诉讼参与人,根据《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
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是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包括:诉讼参加人,主要是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
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律师为委托代理人,是诉讼参与人之一,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安全检查规则》中,在安检问题上对律师与诉讼参与人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因此,对律师是否安检,法院应适用《安
全检查规则》第六条第一款,即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只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取消对律师的安检,是律师们的强烈呼声,希望最高法院尽快修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进一步明确:诉讼参与人需要安检,但律师除外。